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成人教育网  |  2022-08-13

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适应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求,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网上缴费和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复查中确定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视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加强对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复核,未通过复核者,无法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入学,可以在注册期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校外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年限和退役后入学手续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医诊证明。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的前一周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由所在教学点初审汇总(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编入下一年级与新生一同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办理入学手续时,若原录取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就读,或缴费注册取得学籍后申请转往其他院校就读。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学生每学年须按规定时间和办法缴纳当年学费,凭收费凭证到所在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

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含未经批准重新入学或复学等情形),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暂缓注册。缓交学费期限不超过半年。

学生未申请、申请未批准或缓期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成绩登记表、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离校后,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移交学校档案保存。

新生以入学年份定级编班。在读期间若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报告班主任,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只补发一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予以严肃处理。若因特殊事故两次遗失学生证者,经学生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学生证明”供注册、考核时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学籍后,学籍在校在册期间,学生学籍数据及其变化由学生所在教学点及时核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计、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起专、专升本)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三年,相关学院据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标准学制年限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修业年限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最多延长3年(即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新编入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

(一)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可在每年1月初提出延长修业期(不含休学)申请,经校外教学点初审(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参加学习。每次延长时间期限为1年,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可再申请延长。

(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未完成学业者,应结束学习,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等各教学环节须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提前请假。任课教师或者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所在教学点要对学生学习的各门课程建立考勤记录。凡未请假或超过批准假期的,均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确需请假的,须持相关证明向开课的二级学院或所在教学点请假,请假1天以下任课教师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2天),开课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或所在教学点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不及格,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缴费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拟定课程论文或报告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报开课的二级学院决定,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根据课堂测验、实验、作业和实践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成绩根据平时作业、实验实践、课堂测验、报告、论文和期末考试等进行评定。

每门课程取得百分制60分及以上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平时成绩和考勤情况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

(一)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面授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

(三)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实习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

(四)作业或实验报告抄袭他人,且情节严重。

被取消某一门课程正常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补考,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缴费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考核中不合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初3周内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或等级记载,并注明“补考”。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在离校前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提前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点和二级学院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或等级记载,并注明“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缴费重修

教学点、二级学院应对学生的缓考申请从严审批,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缴费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在课程考核中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缴费重修

作弊2次及以上按严重作弊处理,经继续教育学院查实,报学校审批,开除学籍。

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学点或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查卷;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受理。

学生申请查卷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所在教学点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经查实评分工作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成绩的,由评卷教师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学点审核,报开课的二级学院批准后,由开课的二级学院教务员更改。

第二十七条  如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任课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转专业、转教学点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就读,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因人数较少,原专业不能开班的学生可申请转往其他专业。

校内转专业必须是同层次、同科类(或相同考试科目)、同学习形式才能办理,原则上只能受理一次;新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应不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有术科考试,属于受限专业,不得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须于新生缴费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由教学点汇总,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教学点。学生转教学点,应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校外教学点同意后(校本部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相关教学点须做好学生的档案材料交接工作,转入教学点负责学生的后续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经转专业或转教学点转入新班后,必须按转入班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原已修课程与转入班课程相同且成绩及格者,其已取得的成绩予以承认;成绩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由学生转入的教学点负责协调安排补考和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学生,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提交《转学申请表》,并附上《广东省成人高等院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考生信息表》等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通过后,才能进一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方能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必须按同层次、同科类(或相同考试科目)、同学习形式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应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按照学校开课计划修读课程。其未修课程须自选时间补修,在原校已修课程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者;

(二)经任职单位证明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一个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面授时数的50%;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教学点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休学以1年为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属应征入伍者,其学籍可保留到服满义务兵役期。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由教学点汇总,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同层次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如本地区无可编入班级,则编入其他地区的相应班级,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复学时学校无相应、相近专业年级且已休学两年的,或不愿意编入其他地区相应班级学习者,可由学生自行联系转学,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重新入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重新入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含未按要求缴费注册等情形);

(六)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九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退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处理须由所在教学点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退学文件由所在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页发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视同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后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一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凡涉及转专业的学生,一律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审核其毕业条件。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和颁发学位证书的具体办法,按照《岭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岭师继教〔2020〕307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可按规定编入相应年级缴费重修后参加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成绩合格后,如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批次申请学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为其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生返校参加学习和考核,应按相应专业学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四条  在籍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者,经申请可办理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或发放。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若学生报考信息有误,须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更正。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每年6月和11月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点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学籍信息异常影响毕业的,其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3月集中受理,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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